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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商务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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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修订)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或申领单位),在共同遵守《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及乙方指定的员工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自愿申领、使用上海农商银行商务卡(以下简称“商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

在申请甲方发行的商务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上海农商银行商务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合约”)、《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下称“《收费标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乙方及持卡人在商务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持卡人已知悉、理解并接受《章程》、《收费标准》及本合约的条款,并愿意遵守。乙方有义务督促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承担因持卡人违反上述约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一条   申领及信息授权

1.乙方及持卡人应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甲方提供的商务卡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的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乙方及持卡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的,且乙方已告知持卡人本商务卡的申领事宜。乙方及持卡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及持卡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及持卡人承担。

2.甲方对乙方持卡数量上限予以控制,并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该上限,对于超过上限的,甲方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清理。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和存续期间,查询已录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乙方全部信息;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卡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打印、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正常信息及不良信息),具体涉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乙方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和存续期间,基于订立与履行本合约的目的,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及持卡人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查询、留存乙方及持卡人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乙方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等)、持卡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及证件所载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工作信息、婚姻信息等)、财产信息、诉讼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教育信息、运营商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以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及持卡人特征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乙方及持卡人同意上述查询和留存的信息用于:(1)信用卡审批、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信用额度核定和调整;(2)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或风险控制等业务运营;(3)为履行合规责任及/或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4)为管理信用卡、提供用卡安全服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等信用卡业务。

5.乙方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包括本条第3款所述用途),向甲方集团成员(包括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如具有金融外包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权益服务的合作机构、数据供应商、增值服务供应商、账款催收服务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提供必要的乙方企业信息、持卡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用于企业信息核验、持卡人身份核验、提供权益服务、提供增值服务、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信用卡相关的业务。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相关方对上述信息合法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

6.甲方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领单位及持卡人的财产、资信状况及其它相关条件,决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申请及核定其总信用额度。该额度可由乙方自行分配到一张或多张商务卡上。乙方有权确定每张卡片的信用额度并对每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在乙方总信用额度内进行重新分配,但须通知甲方。

7.乙方在甲方仅可开设一个商务卡账户。

8.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的申请为经甲方核准的持卡人发放商务卡,乙方承诺对经核准的持卡人持有的商务卡的账户内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及持卡人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商务卡是否被批核以及商务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或处理。甲方承诺依法对上述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如甲方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信息处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未获得乙方及持卡人明确同意,甲方不会公开披露乙方的信息;但乙方及持卡人理解,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可能会公开披露乙方及持卡人的信息。

10.甲方按照持卡人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向持卡人寄送商务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商务卡),乙方及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送达,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对认定存在风险的卡片进行必要的处置。甲方也可通知乙方及持卡人至甲方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商务卡。

11.乙方应通过甲方官方指定认可的渠道办理商务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商务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商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持卡人可根据本合约的规定在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内使用商务卡进行消费交易,先消费后还款。

2.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商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CVVCVV2))、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以下合称“商务卡信息”)等,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网络平台等环境使用商务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不应将商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他人,不得将商务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因持卡人保管不善而造成商务卡或个人信息丢失、被盗、被冒办及被冒用的,由乙方及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商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商务卡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及持卡人自行承担。

乙方及持卡人确认,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3.持卡人收到商务卡时,应立即在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所载明的持卡人姓名和签署式样相同的名字,并在商务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持卡人收到商务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持卡人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商务卡的,甲方有权降低授信额度或关闭该商务卡账户。

5.商务卡默认采用签名加交易密码方式确认交易,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或甲方营业网点设置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乙方及持卡人有相反证据外,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对前述交易承担责任。

6.如果乙方或持卡人发现其信用卡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等非持卡人本人授权的交易时,乙方及持卡人应及时告知甲方或者报警;若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乙方及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7.持卡人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商务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在交易过程中,持卡人需要提供商务卡卡号、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CVVCVV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或持卡人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乙方及持卡人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第三方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除非甲方明确告知,否则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对于非甲方代理的第三方,乙方及持卡人需自行承担第三方的行为或服务的有关风险,甲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其机器设备或通讯网络的故障或非甲方原因承担责任。乙方或持卡人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及持卡人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商务卡而产生的债务,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商务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甲方退款。前述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持卡人因使用商务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操作任何第三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8.乙方及持卡人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乙方及持卡人如有使用伪造的商务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商务卡、使用作废商务卡、冒用他人商务卡以及恶意透支等非法用卡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9.为防范风险,确保商务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的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或商务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或暂停相关商务卡权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及持卡人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及持卡人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及持卡人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及持卡人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如超出授信额度用卡,乙方及持卡人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

1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经乙方同意后可调升其授信额度。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1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持卡人无法正常使用商务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及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乙方及持卡人由此受到的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乙方及持卡人承诺,不得将商务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房市、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权性投资及国家明令禁止行业,且商务卡资金用途需要符合甲方规定。持卡人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可的合同、发票、收据等。甲方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

14.商务卡不能办理预借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充值业务以及甲方规定不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及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同意并认可乙方有权取得并以各种方式查询账单明细、对账单及其交易记录。但如当月无交易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商务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了解并同意,由乙方代持卡人全额缴付持卡人因使用商务卡而产生的一切商务卡账款及相关费用,对持卡人使用商务卡所发生的一切商务卡账款负完全清偿责任。乙方不得因持卡人刷卡用途不符乙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拒绝向甲方偿还相应商务卡账款。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的权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商务卡还款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柜面转账还款、从他行汇款还款、自动转账还款等。乙方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需从乙方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不得使用现金进行还款。

6.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商务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在上海农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商务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申请,均视为乙方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乙方每期的商务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商务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两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自当期起对账单生效。

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商务卡账户日为准。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商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8.乙方若未依约偿还其商务卡账款或乙方及持卡人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法扣减或处理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抵押物和质物以追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9.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商务卡账户透支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0.如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的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且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11.乙方应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上报。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除非另有约定,商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欲领回商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致电甲方,甲方将以转账方式将溢缴款项转入乙方基本存款账户。甲方有权按其《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溢缴款领回的手续费。

2.商务卡账款由乙方代持卡人缴付。商务卡非现金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如乙方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全部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为18.25%,下称“透支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将在商务卡的申请材料中,明确告知商务卡的透支利率及年化利率。若甲方对商务卡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乙方使用商务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商务卡账户。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除另有约定,商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

年,具体以商务卡卡面显示为准,有效期到期后原卡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商务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商务卡到期而消灭。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为持卡人换领新卡,应于商务卡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商务卡注销手续。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及其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如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甲方无须向乙方及其持卡人说明理由。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甲方原则上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2.乙方同意在商务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甲方有权为其持卡人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商务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3.商务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及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及持卡人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及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及持卡人不应再继续使用。

4.乙方持卡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由持卡人单独发起并支付补换卡费或卡片工本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持卡人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商务卡。

 

第六条   商务卡的终止

1.乙方如需终止商务卡,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商务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记入乙方商务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一次性全部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等,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须承担被销户商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2.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持卡人应将原卡片磁条和/或芯片自行销毁。

3.商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商务卡的权利。如乙方和/或持卡人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商务卡、终止商务卡等管理措施:(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由甲方合理判断),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等信息库产生负面信息记录;(3)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商务卡或账户等行为;(4)非法使用商务卡或利用商务卡从事非法活动;(5)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和/或持卡人进行虚假的商务卡交易以套取资金或增值服务;(6)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情况;(7)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8)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商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或其他甲方认定的情形。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及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商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1.甲方对长期睡眠信用卡进行监测,对于长期睡眠的信用卡,甲方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清理。

2.无论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终止商务卡,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将持续,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七条   通知和送达

3.乙方及其持卡人同意以上海农商银行商务卡申请表中填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通讯地址(包括单位账单寄送地址、持卡人账单寄送地址等)、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及其持卡人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及其持卡人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发往上述送达地址。

4.乙方及其持卡人如发生迁往异地、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等单位信息变更、通讯地址变更、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变动等持卡人信息变更等,应立即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乙方及持卡人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乙方及持卡人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及持卡人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5.因乙方及持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乙方、持卡人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7.乙方及持卡人特此确认,甲方已向其提示说明本条款及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乙方及持卡人已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接受本条款约束。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发出的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乙方全部持卡人,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乙方全部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1.本合约自乙方在商务卡申请表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乙方持卡人签字确认并经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时生效。乙方领用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同时,必须将商务卡交还甲方,清偿完商务卡账户的一切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

2.乙方及持卡人同意接收甲方以信件、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其发送的甲方商务卡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3.《章程》、申请表、《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及持卡人提供的文件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及持卡人提供的文件构成各方之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商务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履行相关提前通知手续并按规定公告期满后生效。如乙方有异议,有权在公告期满前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注销商务卡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及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方、乙方及持卡人三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也可向甲方(含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021-9629994006962999(境内)、86-21-55524590(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

6.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7.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及持卡人责任或限制乙方及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持卡人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8.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商务卡申请表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合约的一部分。